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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1. 筆趣閣 > 歷史小說 > 北宋大相公 >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

             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(2 / 6)

              與宗子相比,宗婦在婚姻對象的選擇上基本處于被動弱勢地位,故在宗婦的墓志銘中多出現“選配”的辭藻。

              如趙世謨夫人“既生貴族,遂選為皇侄,右驍衛大將軍世謨之配。”

              有趙世昌夫人“豫藩房之選”,趙仲炎夫人“今慈壽太皇太后養于內閣中,仁宗選皇族之秀,以歸于右監門衛大將軍仲炎”。

              這與皇帝選妃已無太大差異。

              可見,宗婦嫁入宗室僅僅是自身家族與皇族的雙向選擇,而宗婦本人在自己的終身大事上,基本沒有自主權可言。

              盡管在與宗子結為夫妻成為宗婦后,政策上有種種待遇,但是在婚姻生活中,宗室的與普通人家一樣也會面臨諸多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,多為與其他大家族聯姻,為政治婚姻,是利益結合。

              因此為了維護宗室婚姻的穩定,防止因宗室隨意離婚而影響皇權的穩定,在宗婦和宗子的離婚上,北宋有諸多的限制。

              宋神宗熙寧十年下詔“宗室離婚,委宗正司審察,若于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,方聽;若無故捃拾者,劾奏。”

             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,三省言“今后宗室及非袒免離妻,如已經開封根治者,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審察。”

              從兩則史料可見,宗室離婚并非易事。

              首先,夫妻不和必須已成事實。其次,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務的大宗正司在具體的期限內徹底審查,是否準許離婚還需要酌情而定。

              在北宋宗室中,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趙顥與其夫人馮氏。

              宋會要輯稿中記載馮氏因與丈夫不和而送至瑤華宮

              “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,詔揚王顥妻崇國夫人馮氏先送瑤華宮入道崇宜特賜法名守沖,仍賜紫衣,號希真凝寂大師。先是元豐二年,以與王不協,送瑤華宮,至是始有是命。”

              資治通鑒長編中記載“馮氏失愛于王,屏居后閣者數年。”

              元豐二年春,岐王宮失火,岐王乳母因與夫人馮氏不和,便同兩名婢女誣陷是夫人馮氏縱火。

              而岐王素聽信乳母和婢女所述,便上訴于太后,“太后怒謂上必斬之,上素知其不睦,必為左右所陷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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